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02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何健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臺抗字第4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妨害自由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乃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編號5及編號6所示之罪,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編號3、編號4、編號7至編號8所示之罪,則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頁),故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908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5月,則本院定應執行刑時,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7年9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5月,加計附表編號8所示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5年7月(計算式=4年5月+1年2月),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之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所侵害法益異同、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此部分犯罪行為處罰之期待,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實現刑罰公平性,裁量時應遵守之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等內部性界限,以及本院以書面通知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事件,得具狀陳述意見,經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語,此有陳述意見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等一切情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續上頁)
(續上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故意對少年剝奪行動自由罪 剝奪他人行動 自由未遂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2罪) 犯罪日期 104年11月18日至104年11月19日 104年9月13日 105年7月13日 (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92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7060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841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 第678號 109年度訴緝字 第37號 109年度訴緝字 第36號 判決日 期 107年3月8日 109年2月27日 109年3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 第678號 109年度訴緝字 第37號 109年度訴緝字 第36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7年4月13日 109年2月27日 109年5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是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900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202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074號 1.編號1至編號7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臺中地院109年度聲字第3908號) 2.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895號 編號 4 5 6 罪名 加重詐欺 偽造文書 剝奪他人行動 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2罪) 犯罪日期 105年7月4日至 同年月5日 105年7月1日 104年4月27日至同年月28日;104年5月29日至同年6月2日(共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840號等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840號等 臺中地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緝字 第45號 109年度訴緝字 第45號 105年度訴字 第424號等 判決日 期 109年4月10日 109年4月10日 109年4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緝字 第45號 109年度訴緝字 第45號 105年度訴字 第424號等 判決確定日 期 109年5月12日 109年5月12日 109年5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是 均是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03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033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502號 1.編號1至編號7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臺中地院109年度聲字第3908號) 2.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895號 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恐嚇取財 私行拘禁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4年5月8日至 同年月9日 106年1月28日至 同年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等 臺中地檢106年度 偵字第29139等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 第424號等 109年度上訴字 第2694號等 判決日 期 109年4月22日 110年8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5年度訴字 第424號等 109年度上訴字 第2694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9年5月26日 110年10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01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678號 1.編號1至編號7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臺中地院109年度聲字第3908號) 2.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8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