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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11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何志通石馨文許月馨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夏紹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夏紹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夏紹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11月23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夏紹華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11月23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見本院卷第9頁)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本件因得裁量之刑度有限,即所得量處之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至4年8月間,對於受刑人之權益影響並非重大,故顯無必要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夏紹華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許 月 馨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罪名  個人資料保護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犯罪日期  108年12月24日  109年9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103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72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 第1514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1387號   判決日期 109/09/15 110/10/07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 第1514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1387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9/11/03 110/11/0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603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12939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3119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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