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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51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紀文勝廖健男賴妙雲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1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紹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紹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紹良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1月12日訊問筆錄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

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林紹良因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至6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

卷附受刑人110年1月12日109年執字第3464號之訊問筆錄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另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4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確定在案,則附表編號2至5之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之刑,惟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暨衡酌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末按各罪之刑有已執行之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核本件附表編號1及編號2至5所示之罪,雖分別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執字第10944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執更字第1403號執行完畢(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但依上述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均視為尚未執行完畢,而應與附表編號6所示尚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已執行完畢部分再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林紹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1 │ 2 │ 3 │├──────┼────────────┼───────────┼───────────┤│罪名 │ 侵占 │ 詐欺(計17罪) │ 詐欺(計4罪) │├──────┼────────────┼───────────┼───────────┤│宣告刑 │ 有期徒刑4月 │ 均處有期徒刑9月 │ 均處有期徒刑11月 ││ │ │ │ │├──────┼────────────┼───────────┼───────────┤│犯罪日期 │ 105.11.14 │106.10.23(2次)、 │106.10.29、106.12.05 ││ │ │106.10.25、106.10.27 │106.12.19前之某日、 ││ │ │106.11.05、106.11.14 │107.01.07 ││ │ │106.11.20、106.12.06 │ ││ │ │106.12.12、106.12.18(│ ││ │ │2次)、106.12.22、 │ ││ │ │106.12.25、106.12.29 │ ││ │ │107.01.01、107.01.05 │ ││ │ │107.01.17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 ││機關年度案號│ 第131號 │ 第749號等 │ 第749號等 ││ │ │ │ │├─┬────┼────────────┼───────────┼───────────┤│最│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739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1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18號 ││實├────┼────────────┼───────────┼───────────┤│審│判決日期│ 108.06.25 │ 108.02.21 │ 108.02.21 │├─┼────┼────────────┼───────────┼───────────┤│確│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判│案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739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1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18號 ││決├────┼────────────┼───────────┼───────────┤│ │確定日期│ 108.07.22 │ 108.03.14 │ 108.03.14 ││ │ │ │ │ │├─┴────┼────────────┼───────────┼───────────┤│得易科、易服│ 得易科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社勞否之案件│ │ │ │├──────┼────────────┼───────────┼───────────┤│備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苗栗檢108年度執字第 │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10944號(已執畢) │3005號 │3005號 ││ ├────────────┴───────────┴───────────┤│ │編號2至5經臺中高分院108聲245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苗栗地檢108 ││ │年度執更字第1403號,已執畢) │└──────┴────────────────────────────────────┘┌──────┬───────────┬───────────┬────────────┐│編號 │ 4 │ 5 │ 6 │├──────┼───────────┼───────────┼────────────┤│罪名 │ 詐欺(計2罪) │ 詐欺(計70罪) │ 詐欺 │├──────┼───────────┼───────────┼────────────┤│宣告刑 │ 均處有期徒刑1年1月 │ 均處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10月 ││ │ │ │ │├──────┼───────────┼───────────┼────────────┤│犯罪日期 │ 106.10.19、 │106.10.19至106.12.14(│ 106.10.18 ││ │ 106.12.21 │扣除106.10.19、23(2次 │ ││ │ │)、25、27、29、106.11.│ ││ │ │05、14、20、106.12.05 │ ││ │ │、06、12) │ ││ │ │106.12.16至107.01.18(│ ││ │ │扣除106.12.18、19、21 │ ││ │ │、22、25、29、107.01. │ ││ │ │01、05、07、17) │ │├──────┼───────────┼───────────┼────────────┤│偵查(自訴)│苗栗地檢107年度偵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49││機關年度案號│ 字749號等 │ 749號等 │ 號等 ││ │ │ │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1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18號 │109年度上更二字第215號 ││實├────┼───────────┼───────────┼────────────┤│審│判決日期│ 108.02.21 │ 108.02.21 │ 109.09.30 │├─┼────┼───────────┼───────────┼────────────┤│確│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 │ │ │ ││判├────┼───────────┼───────────┼────────────┤│決│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1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18號 │109年度上更二字第215號 ││ ├────┼───────────┼───────────┼────────────┤│ │確定日期│ 108.03.14 │ 108.03.14 │ 109.11.09 ││ │ │ │ │ │├─┴────┼───────────┼───────────┼────────────┤│得易科、易服│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社勞否之案件│ │ │ │├──────┼───────────┼───────────┼────────────┤│備註 │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苗栗檢108年度執字第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3005號 │3005號 │3646號 ││ ├───────────┴───────────┴────────────┤│ │編號2至5經臺中高分院108聲245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苗栗地檢108 ││ │年度執字第1403號,已執畢)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

檢察官依受刑人林紹良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廖 健 男

法 官 賴 妙 雲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511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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