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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6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何志通許月馨吳進發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崇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崇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崇維(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 53條、第 51條 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附表編號1至3部分,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原訴字第15號判決分別判決有期徒刑1年4月、1年3月(2罪)、1年2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月,附表編號4至5部分,前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60號判決分別判決有期徒刑1年1月、1年2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等一切情狀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崇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許 月 馨

                法 官 吳 進 發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7.07.28         107.07.28 107.07.28 107.07.28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591等號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591等號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591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 15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 15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 15號  判決日期 109.11.24   109.11.24   109.11.24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 15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 15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 15號  判決日期 109.12.28 109.12.28 109.12.28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39號(附表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
編     號  4 5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7.07.29         107.07.30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181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1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60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60號   判決日期 109.12.15   109.12.15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60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60號   判決日期 110.01.18 110.01.18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843號(附表 編號4至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961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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