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2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妤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妤彤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張妤彤(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雖有得及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頁),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審酌受刑人對於法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乙節並無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7頁),暨其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為詐欺罪1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7罪,對於危害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再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再由檢察官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併此指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張妤彤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1年6月(2罪) 犯罪日期 106.11.28至 106.12.05 107.10.29 108年1月間至108年2月8日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332、2856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515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第262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769號 判決 日期 108.10.31 110.01.26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第2622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74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12.05 110.07.28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已執畢 編號2至4前經臺中地院108年度訴字第160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 編號 4 5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2罪) 有期徒刑8月(2次) 犯罪日期 108年1月底某日 108年2月中旬前某日 108.03.13 108.03.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515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676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769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828號 判決 日期 110.01.26 110.09.22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74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82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7.28 110.10.18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編號2至4前經臺中地院108年度訴字第160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 編號5前經臺中地院109年度訴字第76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