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25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書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書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劉書伯(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雖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受刑人既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頁),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內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
二、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審酌受刑人對於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關於日後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時,對於定刑範圍、希望法院如何定刑之具體理由部分,已勾選無意見,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頁),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之罪質,並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程度,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7月等情狀,爰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已執行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530號執行完畢之罪),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年2月(共8罪) 有期徒刑15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9月27日 110年6月29、30日,110年7月22、29日,110年10月9、12、21日,110年11月7日 110年6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596、3875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596、3875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596、3875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39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3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39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12日 111年7月19日 111年7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390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477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477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8日 111年10月13日 111年10月13日 編 號 4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596、3875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39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47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