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8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信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動機、態樣、手段,均係從民國109年5月間某日起,加入以綽號「王成」、「耶穌」、「KFG」等人所屬三人以上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的期間內,擔任收取詐欺所得之「收水」工作,而進行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均係在加入同一詐騙集團於同一期間內反覆犯罪,其犯罪類型相同、動機同一、犯罪手段、態樣亦相似,且所侵犯者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並考量本院依職權函詢受刑人對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該函文於111年12月27日寄存送達受刑人之住所,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有本院111年12月14日111中分高刑勤111聲2582字第11809號函文及送達證書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7、43頁)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9年05月06日 109年05月13日 109年05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39號;追加起訴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4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621、624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621、624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621、624號 判決日期 111年06月16日 111年06月16日 111年06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621、624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621、624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621、62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27日 (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640、4641號判決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770號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9年05月13日 109年05月13日 109年05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39號;追加起訴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4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621、624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621、624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621、624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16日 111年6月16日 111年6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621、624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621、624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621、62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27日 (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640、4641號判決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7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