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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鄭永玉周莉菁卓進仕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念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周 莉 菁

               法 官 卓 進 仕

書記官 廖 家 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7/09/12(2次)   107/09/13    偵查 (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78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7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434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98號      判決日期   109/05/20   109/12/22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 768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 337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1/13   110/05/14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303號(編號1曾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20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51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