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呂念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7/09/12(2次) 107/09/13 偵查 (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78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7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434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98號 判決日期 109/05/20 109/12/22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 768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 337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1/13 110/05/14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303號(編號1曾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2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