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2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紀文勝紀佳良賴妙雲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奕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

㈠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函知受刑人於文到後5日內陳述意見,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於111年4月21日分別寄存送達住所地所在之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及居所地所在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惟受刑人於上開期間經過後迄未表示任何意見,有本院111年4月14日111中分高刑竟111聲927字第03443號刑事庭函(稿)、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見本院卷第85至97頁)可稽。

㈡另附表編號1至3及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346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罪,曾經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嗣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731號就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罪判決撤銷改諭知不受理,其餘之罪(即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則原判決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當然失效。本院考量法律性內、外部界限之拘束,並衡酌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其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暨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紀 佳 良

法 官 賴 妙 雲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計3罪) 詐欺 (計20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均處有期徒刑 1年2月 均處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9.07.08 109.07.08(2次)  109.07.07至  109.07.08 109.07.07(8次) 109.07.08(1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84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少 連偵字第284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84號等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346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346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 第1346號  判決 日期     110.10.19      110.10.19     110.10.19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731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731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731號  確定判決日期     111.03.03     111.03.03     111.03.03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74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74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748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927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