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1244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梁堯銘羅國鴻許文碩

上訴人
即被告
林久傑
選任辯護人
陳思辰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政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博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1年度偵字第11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1年度偵字第155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1年度偵字第115號」之記載,係屬「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1年度偵字第155號」之誤載,惟誤植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爰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堯銘

                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許文碩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244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