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30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紀玉枝
- 選任辯護人
- 何金陞律師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對於本院112年7月17日112年度上訴字第3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回復原狀暨抗告狀」、「刑事抗告狀」所示。
二、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案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抗告人即被告紀玉枝(下稱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0號判決在案。嗣因被告不服,就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惟其中被告所犯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即本院判決附表甲編號4之4-2),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6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既經本院為第二審判決,復無同條項但書所規定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例外情形,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揆諸前揭規定,本院112年7月17日駁回其上訴所為之裁定,自不得抗告,被告猶對之提起抗告,即非適法,自應予駁回(回復原狀、停止執行之聲請另以裁定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