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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93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陳宏卿楊陵萍林美玲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黃健志

上列抗告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940號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214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黃健志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

一、原裁定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黃健志(下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數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上開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抗告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民國111年8月15日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足稽,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乃就附表所示34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附表各罪宣告刑之最長期為有期徒刑1年4月,各刑合併刑期上限18年4月以下,附表編號1至5、9至12、13至15所各定之執行刑及其餘編號所示宣告刑之刑期總和為有期徒刑6年),固非無見。

二、惟查:

㈠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旨在綜合斟酌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犯罪行為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決定所犯數罪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法院於酌定應執行刑時,除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並應體察法律規範之目的,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且法院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酌定執行刑者,自應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其執行刑,尤應注意行為人之年紀與生活狀況等情,避免因長期之刑罰執行造成行為人復歸社會之阻礙。又法院酌定執行刑,審酌各罪間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定可供參考。是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綜合考量上開條件,為妥適裁量,並於裁判內說明其裁量之理由,否則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及理由欠備之違法。

㈡細繹卷附各該確定判決書內容,抗告人所犯各罪,除附表編號15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外,其餘共33罪均係佯稱出售手機、球鞋等物品,致他人陷於錯誤而支付價金之方式所犯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附表編號8係詐欺他人匯款至指定帳戶再予提領,而犯一般洗錢罪;附表編號9至12則係於Instagram、臉書等社群網站刊登販售上開物品,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犯罪時間分佈於109年3月至10月間、110年3月至8月間,犯罪手段、態樣相同或類似,多為侵害財產法益,並非侵害不可代替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另附表編號15部分,係偽造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持以向融資公司詐貸後購車,而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依上揭說明,應於酌定應執行刑之際,考量上情並反映於所定刑度,俾貫徹罪刑相當原則,以維護公平正義、法律秩序之理念及目的。則本案觀察抗告人所犯各罪,其各次所犯之一般及加重詐欺(32罪)、一般洗錢(1罪)、行使偽造私文書(1 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所侵害法益種類,於併合處罰時,就一般及加重詐欺32罪部分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刑罰效果予以遞減,俾較符合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原審未詳酌上情,亦未具體剖析說明其裁量之理由,而為上開執行刑之酌定,使抗告人因此獲有之恤刑利益偏低,難認與抗告人所犯各罪所侵害法益之總價值相當,亦難謂與裁量權應遵守之內部界限相契合,依前揭說明,其刑罰裁量權之行使即難謂妥適,併有理由欠備之違法,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

㈢原裁定既有上開不當,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且為免發回原審法院重新裁定徒增司法資源之耗費,爰由本院自為裁定。本院經於111年10月18日遠距訊問受刑人,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其表示:高中畢業後做網拍,因被騙買到假貨,為填補自己被騙金額,始以相同方式詐欺別人,本案所犯均屬同質性高之網路買賣詐欺,請從輕定應執行刑語(本院卷第56頁)。爰審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32次一般及加重詐欺行為時間如上,附表編號1、2、5之其中3罪(110年8月間所犯)、附表編號9、11、12之其中6罪(109年5月間所犯)、附表編號13之其中5罪(109年6月間所犯)、附表編號13、14之其中4罪(109年7月間所犯),皆僅相隔1日至數日,時間上尚屬密接,犯罪手段、態樣相同、類似,同為侵害財產法益,並非侵害不可代替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與附表編號8所示一般洗錢罪、附表編號15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係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及各罪被害人所受損害數額,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抗告人人格及犯罪傾向、所犯各罪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黃健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陵 萍

法 官 林 美 玲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共2罪 有期徒刑2月,共3罪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26日 110年8月8日 110年4月10日 110年7月29日 110年8月5日 110年5月14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01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01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010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946號 110年度簡字第946號 110年度簡字第946號  判決 日期 110年9月24日 110年9月24日 110年9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946號 110年度簡字第946號 110年度簡字第94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0月19日 110年10月19日 110年10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7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7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700號   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6日 110年8月12日 109年10月20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01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010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1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946號 110年度簡字第946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567號  判決 日期 110年9月24日 110年9月24日 110年10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946號 110年度簡字第946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56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0月19日 110年10月19日 110年11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7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7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271號   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併科罰金2萬元 有期徒刑1年1月,共7罪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27日 109年8月28日至109年8月30日 109年3月22日 109年4月28日 109年5月17日 109年5月19日 109年5月22日 109年5月29日 109年8月21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7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8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650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614號 110年度訴字第1835號 110年度易字第1257號等  判決 日期 110年10月29日 111年2月17日 111年2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614號 110年度訴字第1835號 110年度易字第1257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7日 111年3月22日 111年3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4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255號     編號9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7日 109年5月8日至109年5月31日 109年5月31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65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65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650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1257號等 110年度易字第1257號等 110年度易字第1257號等  判決 日期 111年2月18日 111年2月18日 111年2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1257號等 110年度易字第1257號等 110年度易字第1257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22日 111年3月22日 111年3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2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2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255號   編號9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詐欺 詐欺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共7罪 有期徒刑4月,共3罪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11日 109年6月17日 109年6月18日 109年6月25日 109年6月27日 109年7月8日 109年7月15日 109年7月21日 109年7月28日 109年8月5日至109年8月13日 108年12月7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65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65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650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1257號等 110年度易字第1257號等 110年度易字第1257號等  判決 日期 111年2月18日 111年2月18日 111年2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1257號等 110年度易字第1257號等 110年度易字第1257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22日 111年3月22日 111年3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2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2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256號   編號13至1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      號         16 17 本欄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1日 110年6月22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9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3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711號等 111年度易字第358號   判決 日期 111年3月18日 111年5月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711號等 111年度易字第35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4月26日 111年5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12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7852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抗字第935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