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7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羅國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國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4月27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羅國鐘(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犯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4月27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為憑,此已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前揭法條規定,並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於裁定前,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則回覆稱:無意見等語,此有受刑人回覆之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參,兼衡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及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受刑人羅國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公共危險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9.4.14 109.5.11-109.5.17 109.5.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撤緩偵字第54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87號等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8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豐交簡字第176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742、1745、1746、1747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742、1745、1746、1747號 判決日期 110.3.11 110.12.29 110.12.29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豐交簡字第176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742、1745、1746、1747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742、1745、1746、174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4.7 111.2.8 111.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207號 (已執畢)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30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30號 (編號2至8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 受刑人羅國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9.5.18 109.5.18 109.5.16-109.5.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87號等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87號等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8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742、1745、1746、1747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742、1745、1746、1747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742、1745、1746、1747號 判決日期 110.12.29 110.12.29 110.12.29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742、1745、1746、1747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742、1745、1746、1747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742、1745、1746、174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2.8 111.2.8 111.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30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30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30號 (編號2至8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 受刑人羅國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8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9.5.18 109.5.2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87號等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8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742、1745、1746、1747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742、1745、1746、1747號 判決日期 110.12.29 110.12.29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742、1745、1746、1747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742、1745、1746、174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2.8 111.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30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30號 (編號2至8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