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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4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鄭永玉周莉菁卓進仕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方兆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方兆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方兆杰(下稱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

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同此意旨)。是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則其他已執行完畢之數罪仍應視為未執行完畢。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5月3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檢察官聲請書所附附表之錯誤,均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11年5月3日是否請求定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周 莉 菁

               法 官 卓 進 仕

書記官 廖 家 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受刑人方兆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犯罪日期  110/05/04 110/05/0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685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68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交上訴字第1768號 110年度交上訴字第1768號   判決 日期 110/12/16 110/12/16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交上訴字第1768號 110年度交上訴字第1768號   判 決 確定 日期 110/12/16 111/03/31 (撤回最高法院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974號  (已執畢)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603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141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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