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5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鄭永玉許文碩周莉菁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子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子媗犯詐欺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徐子媗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徐子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周 莉 菁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9/08/13~109/08/14 109/08/14 109/08/1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3508等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3508等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3508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545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545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545號  判決日期 110/10/19 110/10/19 110/10/19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269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269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26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3/17 111/03/17 111/03/1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221號(編號1-3定刑1年7月)
編號  4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9/08/1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046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712等號    判決日期 110/12/22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02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4/0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702號(執行期滿日114.1.1)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152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