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7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宋鈺鴻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鈺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宋鈺鴻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9月9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110年9月11日以110年度聲字第78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受刑人另於假釋前犯偽造文書罪案件,經本院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3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後,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刑期變更為6年11月,業經法務部於111年6月28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63752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32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