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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70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林清鈞簡婉倫黃小琴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宋鈺鴻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鈺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宋鈺鴻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9月9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110年9月11日以110年度聲字第78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受刑人另於假釋前犯偽造文書罪案件,經本院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3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後,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刑期變更為6年11月,業經法務部於111年6月28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63752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32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370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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