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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118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梁堯銘張智雄王鏗普

上訴人
即被告
呂僑洲

義務辯護人 李志仁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僑洲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捌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呂僑洲(下簡稱被告)前經本院認其犯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3款之加重詐欺既、未遂、組織犯罪防制條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2項之洗錢未遂等罪嫌,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1年5月13日起執行羈押,至111年8月12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現經本院訊問被告後,本院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名,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涉犯者為具有分工性、職業性、集團性多人共犯詐欺取財案件,其犯罪型態之特性,僅需具備通信器具即可在詐欺集團首腦指揮下,反覆對不特定之可能詐騙對象實施犯罪,是被告之犯行在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其反覆實施之可能性甚高,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竟無視詐騙犯罪造成許多被害人無辜受騙、財產盡失之嚴重後果,共同從事向不特定人詐騙財物之行為,足見其不顧他人會因詐騙行為而受損害,僅為貪圖自己獲取不法所得,即加入詐騙集團之心理,可認被告仍有重蹈詐欺犯罪之虞,此由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顯示,被告除本案外,尚有其他相類之詐欺取財等案件繫屬法院審理中,足認被告確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39條之4詐欺犯罪嫌疑之可能性甚高,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之羈押原因;衡酌被告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嫌之犯罪情節,並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本件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若聲請具保不得駁回之事由。綜上所述,本院斟酌全案情節、被告犯行之嚴重程度、被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可能性、羈押對於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行使之不利益等,認為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之處分,仍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及將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11年8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堯銘

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王鏗普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118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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