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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28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蔡名曜邱鼎文鄭永玉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陳永君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陳永君(下稱受刑人)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6年10月,依受刑人之年齡,已無能返鄉孝順年邁且罹癌之父親,請法院給予受刑人刑法第59條之利益,並考量受刑人於法院皆自首、自白,實體審法院於科刑時為累犯加重,應認有情輕法重之情形,始符合罪刑相當,若僅以不違背外部界限作出裁定,即有違法律規定自白減輕其刑之意旨,原裁定所定應執行過重,應有降低刑期之空間,請撤銷原裁定,予以從輕量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是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且應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是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規定,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原審法院依檢察官聲請按受刑人請求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前揭說明,法院所定應執行之刑,應在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最長刑期(即有期徒刑1年5月)以上,不得逾越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之總和(即51年3月,計算式:〈4月〉+〈3月〉+〈1年5月〉+〈1年4月×2〉+〈1年3月×11〉+〈1年2月×22〉+〈8月〉+〈1年1月×6〉=51年31月),且最長不得逾30年,並受如附表所示各應執行刑總和(即8年8月,計算式:3年+2年+1年4月+1年2月+1年2月=8年8月)之拘束。原審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與侵害法益,並審酌各罪所犯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日後復歸社會更生等情狀,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各罪曾經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如附表備註欄所示)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乃未逾越法律內部及外部界限之適法自由裁量職權行使,並無任何違法或不當,自應予維持。

㈡受刑人雖以前詞提出抗告陳述他對本件定應執行刑的意見。惟查:原裁定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較之受刑人所受各宣告刑之總和(最長不得逾30年,即以有期徒刑30年為總合),已獲致減少有期徒刑24年6月之利益,較之其所受各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8年8月),亦獲致減少有期徒刑3年2月之利益,已於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目的之範圍內,給予受刑人適度之刑罰折扣,並未逾越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抗告意旨稱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為6年10月,顯有誤認。又受刑人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收購帳戶等工作,於短期間內犯如附表編號3至15所示43罪,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之人格特性,本院認並無更應酌定較低之執行刑之事由。另刑法第59條規定,是酌減其刑之事由,與定應執行刑時,是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數罪之總檢視不同,且自首、自白、累犯等均屬受刑人所犯各該案件,於審判中應予調查判斷及量刑時應予審酌之事項,且已經附表所示之判決予以斟酌,本件定應執行刑無從再為重複評價。至受刑人之家庭狀況,固值同情,然與定應執行刑應審酌之事由欠缺重要關聯性,受刑人執此請求本院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均不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審斟酌上情併予酌減總刑期,適度呈現受刑人應負責任,並無明顯過重而喪失權衡或有何違反比例、平等原則或與內部性界限之法律目的及罪刑公平性等情。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永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鄭永玉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恐嚇取財得利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09.05.01 109.4月中旬某日至 109.05.05 109.06.0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806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528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16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苗簡字第 1002號 109年度易字第854號 110年度訴字第53號等  判決日期 109.11.04 110.01.27 110.10.27 確定判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苗簡字第 1002號 109年度易字第854號 110年度訴字第53號等  確定日期 109.12.23 110.02.24 110.11.29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27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21號   編號1至8經苗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3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1年度執更字第465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10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14次) 犯  罪 日  期  109.05.25-109.5.26、109.07.29 109.05.25(2次)、 109.05.28(3次)、 109.05.29、 109.06.02、 109.07.07(2次)、 109.07.15      109.05.25、 109.05.26、 109.05.27(3次)、 109.05.28(4次)、 109.05.29、 109.07.07(2次)、 109.08.10、 109.09.0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165號等 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165號等 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16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53號等 110年度訴字第53號等 110年度訴字第53號等  判決日期 110.10.27 110.10.27 110.10.27 確定判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53號等 110年度訴字第53號等 110年度訴字第53號等  確定日期 110.11.29 110.11.29 110.11.29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21號     編號1至8經苗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3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1年度執更字第465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4次) 犯  罪 日  期  109.05.28 109.07.15      109.08.25、 109.08.26、 109.08.27、 109.09.0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165號等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789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0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53號等 110年度訴字第417號 111年度訴字第113號  判決日期 110.10.27 110.11.30 111.05.10 確定判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53號等 110年度訴字第417號 111年度訴字第113號  確定日期 110.11.29 110.12.27 111.06.13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21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1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94號   編號1至8經苗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3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1年度執更字第465號)  編號9至11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5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08.24-109.08.28 109.08.24、 109.08.26、 109.09.01、 109.09.04、 109.09.05     109.07.1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04號等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04號等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6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13號 111年度訴字第113號 111年度訴字第129號  判決日期 111.05.10 111.05.10 111.05.31 確定判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13號 111年度訴字第113號 111年度訴字第129號  確定日期 111.06.13 111.06.13 111.06.30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94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398號   編號9至11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12至13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07.19 109.08.27    109.09.0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68號等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2591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67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桃園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29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11號 111年度訴字第235號  判決日期 111.05.31 111.06.02 111.08.16 確定判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桃園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29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11號 111年度訴字第235號  確定日期 111.06.30 111.07.11 111.09.15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398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314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359號   編號12至13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抗字第284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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