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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82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張智雄陳鈴香游秀雯

抗告人
即受刑人
許添琮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所為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95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許添琮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即被告許添琮(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之竊盜罪,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12年1月18日判決抗告人就原審法院附表編號1至8為有罪判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然抗告人於上訴鈞院後,就原審法院判決附表編號1至7撤回上訴,編號8之罪經鈞院撤銷改判無罪。因此原審裁定就原審法院附表編號1至7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顯然不利於抗告人,請撤銷原裁定,另為適法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因竊盜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及原裁定附表所示之錯誤,均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惟其中抗告人犯附表編號1至6所示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7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經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抗告人簽名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原審法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㈡附表所示之罪各宣告刑中之最長刑期為有期徒刑1年2月,各刑合併之刑期為有期徒刑5年7月;然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原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606號刑事判決(下稱原審判決)就附表編號1至6與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罪(宣處有期徒刑1年),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附表編號7(即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後,於本院審理中,就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7(即本裁定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另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罪,則經本院於112年3月21日以111年度上易字第1076號判決撤銷改判無罪,則抗告人原就附表編號1至6(合計5年2月)與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8(1年)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總刑期為6年2月),於原裁定就附表編號1至6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編號7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後(總刑期為5年7月),反重於原審判決就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所定之應執行刑,是原審就附表各罪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雖符合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界限,然揆諸前揭說明,已逾越量刑裁量之內部界限,抗告意旨陳稱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有違失,為有理由。

㈢原裁定既有前述違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且本件定應執行刑所憑之基礎事實已明,縱令發回原審法院,原審法院亦應以前揭原則妥為考量而定應執行之刑,為免徒增司法資源之浪費,即有由本院自為裁定之必要。本院審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竊盜之犯罪類型,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目的、侵害法益種類均相同,犯罪時間甚為密接,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暨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已分別定執行刑,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陳 鈴 香

               法 官 游 秀 雯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受刑人許添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9/11/08 109/11/17 109/12/1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109、21323、22811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109、21323、22811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109、21323、228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606號 110年度易字第1606號 110年度易字第1606號  判決日期 111/08/30 111/08/30 111/08/30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606號 110年度易字第1606號 110年度易字第160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1/18 112/01/18 112/01/18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10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10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108號
附表:受刑人許添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01/17 110/01/17 110/01/1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109、21323、22811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109、21323、22811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109、21323、228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606號 110年度易字第1606號 110年度易字第1606號  判決日期 111/08/30 111/08/30 111/08/30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606號 110年度易字第1606號 110年度易字第160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1/18 112/01/18 112/01/18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10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10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108號
附表:受刑人許添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7   罪    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9/10/1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109、21323、228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606號    判決日期 111/08/30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60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1/18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109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抗字第829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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