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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114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江德千簡源希柯志民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千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千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千册原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並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11年11月21日以111年度聲字第1370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其另於假釋前犯詐欺案,經貴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6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刑期變更為5年1月,經法務部於112年3月3日重新核准假釋,並經貴院於112年3月6日以112年度聲保字第409號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在案。嗣因所犯詐欺等案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5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致刑期變更為4年10月,業經法務部於112年6月1日重新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柯 志 民

書記官 許 麗 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114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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