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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2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吳進發許冰芬鍾貴堯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水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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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水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水強(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其聲請於法有據,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其中曾經定刑者所形成之內部限制(即10年2月),受刑人所犯編號1、2之各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侵害法益種類均相同,惟係參與不同詐欺犯罪集團期間各別犯之,且犯罪時間差距近3年之久,而就附表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再參酌受刑人於針對本件定執行刑陳述「無意見」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許水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書記官 何 佳 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9次) 有期徒刑1年3月(12次)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有期徒刑10月(26次) 犯罪日期  106年5月30日至106年6月19日(21次) 109年3月18日至109年3月30日(30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4948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09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4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631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26日 111年9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626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63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17日  111年10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1.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692號 2.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706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8月  1.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935號 2.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2520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