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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8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張意聰周瑞芬陳慧珊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顏宏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第一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二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3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2、4、5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就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欄勾選「無意見」,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9至11頁)。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等一切情狀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陳慧珊

書記官 李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1罪) 有期徒刑1年3月(1罪) 有期徒刑1年2月(1罪)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0.07.14 110.07.14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 3134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 3762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51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696號  判    決 日    期 111.05.11 111.06.21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503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69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7.13 111.07.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 9200號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 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 9687號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 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214號 (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
編       號         3        4        5 罪       名  傷害 對未成年人性交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10.09.06 110.08.09 109.11.26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3629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3291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79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 100號 111年度侵訴字第 1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1239號  判    決 日    期 111.07.27 111.08.09 111.11.22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 100號 111年度侵訴字第 1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123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8.30 111.09.07 111.12.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1254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1138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41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214號 (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 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389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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