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8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顏宏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第一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二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3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2、4、5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就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欄勾選「無意見」,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9至11頁)。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等一切情狀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1罪) 有期徒刑1年3月(1罪) 有期徒刑1年2月(1罪)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0.07.14 110.07.14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 3134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 3762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51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696號 判 決 日 期 111.05.11 111.06.21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503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69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7.13 111.07.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 9200號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 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 9687號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 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214號 (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 編 號 3 4 5 罪 名 傷害 對未成年人性交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10.09.06 110.08.09 109.11.26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3629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3291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79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 100號 111年度侵訴字第 1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1239號 判 決 日 期 111.07.27 111.08.09 111.11.22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 100號 111年度侵訴字第 1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123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8.30 111.09.07 111.12.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1254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1138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41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214號 (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