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1824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83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張靜琪簡婉倫黃小琴

抗告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被告
吳敦禮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駁回一部上訴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1824、1831號),提起抗告,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所為112年度上訴字第1824、1831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3條及第40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吳敦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824、1831號判決部分維持、部分撤銷第一審對被告科刑或沒收等之判決,嗣檢察官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其中關於附表四編號9沒收部分,被告所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雖依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3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惟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6第2項規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者,仍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本件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之111年4月14日,已繫屬於第一審法院,依上述說明,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自屬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檢察官對此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應屬合法。本院前認檢察官此部分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而於112年11月8日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824、1831號裁定駁回檢察官此部分上訴,即有未合。檢察官提起抗告指摘該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該裁定予以撤銷。

三、該裁定既經撤銷,本件即回復112年10月18日判決後之狀態,本院將依檢察官於112年11月3日所提上訴內容,依法檢卷移送最高法院審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824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