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3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嚴士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執聲字第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動機、態樣、手段,均係從民國110年3月某日起,與「任泓愷」、「白蹕齊」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等人,共同加入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的期間內,進行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均係在加入詐欺集團之期間內反覆犯罪,其犯罪類型相同、動機同一、犯罪手段、態樣亦相似,且所侵犯者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等情狀,並考量受刑人所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42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0年3月9日 (原確定判決誤載為109年3月9日,應予更正) 110年3月17日 110年5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865號 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885、18647號 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42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2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99號 110年度訴字第598號 判 決日 期 110年8月19日 110年9月28日 110年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2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99號 110年度訴字第598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0年9月29日 110年11月8日 110年11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174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508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520號 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業經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年3月,應予更正) 犯罪日期 110年3月22日 110年3月19日 110年3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256號 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794號 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652、2145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63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第62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 第64、65號 判 決日 期 110年12月30日 111年11月2日 111年11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63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第62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 第64、65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1年2月8日 111年11月29日 111年1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8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83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747號 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業經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編 號 7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0年3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652、2145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222、244號 判 決日 期 112年3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222、244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2年4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7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