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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楊真明李明鴻楊欣怡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雲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雲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雲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12月15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洪雲基因犯如附表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各罪,均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各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業經苗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等情狀,並考量受刑人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204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洪雲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李 明 鴻

              法 官 楊 欣 怡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受刑人洪雲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公務罪 持有 第二級毒品罪 非法持有 非制式手槍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犯罪日期  110年03月27日 110年02月01日 110年1、2月間某日起至110年04月27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506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31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01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 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竹簡字 第447號 110年度苗簡字 第646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625號  判決日期 110年08月06日 110年09月30日 111年05月0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 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竹簡字 第447號 110年度苗簡字 第646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62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09月08日 110年10月25日 111年09月22日 (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879號判決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勞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備註  1.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業經苗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2.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執更字第258號。  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2876號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非法持有 非制式手槍罪 販賣 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5年8月  犯罪日期  109年4月中旬某日起至110年5月1日止。 109年12月0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85號 臺中地檢追加起訴: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01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404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664號   判決日期 111年05月25日 111年05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404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66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03日 (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575號判決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 111年08月17日 (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815號判決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備註  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3250號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0687號(即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執助字第653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3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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