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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9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紀文勝姚勳昌賴妙雲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羅中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中揚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中揚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民國112年4月21日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羅中揚因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至10所示之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羅中揚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卷附受刑人112年4月21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復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函知受刑人於文到後5日內陳述意見,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於112年5月19日寄存送達住所地所在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嗣受刑人收受本院函文後並於112年5月22日具狀表示無意見,有本院112年5月15日112中分慧刑竟112聲991字第04473號刑事庭函(稿)、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各1份在卷(見本院卷第67至72頁)可稽。是以,本院衡酌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編號1係侵害公共安全之犯罪、編號2至10則均屬詐取被害人財物或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犯罪、罪質相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按受刑人所為上開編號2至10所示之罪,其犯行均係集中於109年8月12至同年月13日間),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其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暨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賴 妙 雲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公共危險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08.28  109.08.13 109.08.1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406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16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285號等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885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114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908號等  判決日期 111.09.30  111.11.23 111.11.24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885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977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908號等  確定判決日期 111.11.06 112.03.16 111.12.28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58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727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4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9.08.13  109.08.12 109.08.1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285號等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285號等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285號等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908號等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908號等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908號等  判決日期 111.11.24 111.11.24  111.11.24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908號等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908號等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908號等  確定判決日期 111.12.28 111.12.28 111.12.28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4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4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4號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9.08.13  109.08.13 109.08.1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285號等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285號等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285號等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908號等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908號等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908號等  判決日期 111.11.24  111.11.24 111.11.24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1908號等 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1908號等 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1908號等  確定判決日期 111.12.28 111.12.28 111.12.28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4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4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4號 
編號  10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9.08.1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285號等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908號等    判決日期 111.11.24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1908號等    確定判決日期 111.12.28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991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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