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11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千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千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千册原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並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11年11月21日以111年度聲字第1370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其另於假釋前犯詐欺案,經貴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6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刑期變更為5年1月,經法務部於112年3月3日重新核准假釋,並經貴院於112年3月6日以112年度聲保字第409號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在案。嗣因所犯詐欺等案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5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致刑期變更為4年10月,業經法務部於112年6月1日重新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