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56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嘉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嘉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嘉敏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7月27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0年7月30日以110年度聲字第3059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其另於假釋前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罪案件,嗣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11號(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015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嗣經本院於112年6月2日以112年度聲字第102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5年2月,刑期變更為5年2月,業經法務部於112年7月24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