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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560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張智雄陳鈴香游秀雯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嘉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嘉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嘉敏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7月27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0年7月30日以110年度聲字第3059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其另於假釋前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罪案件,嗣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11號(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015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嗣經本院於112年6月2日以112年度聲字第102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5年2月,刑期變更為5年2月,業經法務部於112年7月24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陳 鈴 香

               法 官 游 秀 雯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560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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