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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05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許永煌吳定亞黃美文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嘉敏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嘉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嘉敏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金上訴字第38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206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8年5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12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黃美文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059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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