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1號
- 原告
- 葉時竹
- 被告
- 劉盧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上易字第10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所謂「管轄法院」,係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至第20條所定就該受移送之民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法院而言,非專指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或同法第511條第1項規定之「該法院民事庭」。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應予駁回,惟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前開法條規定,並審酌本件侵權行為地係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