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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楊真明邱顯祥楊欣怡

原告
陳宥錡
原告
謝玉鈴
被告
劉盧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上易字第10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所謂「管轄法院」,係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至第20條所定就該受移送之民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法院而言,非專指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或同法第511條第1項規定之「該法院民事庭」。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應予駁回,惟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前開法條規定,並審酌本件侵權行為地係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楊 欣 怡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72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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