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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8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張靜琪黃小琴柯志民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國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8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國隆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隆因竊盜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均為侵入住宅竊盜、時間間隔各約1月多、侵害法益相同、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前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以及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受刑人於民國113年9月11日具狀表示無意見(見卷附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等情狀,暨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國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侵入住宅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01/14 111/12/03 112/01/04 111/10/2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 偵緝字第82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 偵緝字第1976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5020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 第933號 112年度易字 第2815號 113年度上易字 第248號  判決日 期 112/11/16 113/03/28 113/05/21 確定 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 第933號 112年度易字 第2815號 113年度上易字 第248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2/12/28 113/07/23 113/05/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68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22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8816號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180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