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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楊真明廖慧娟陳淑芳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信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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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信邦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信邦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係於民國111年8月起加入同一詐騙集團之反覆犯罪,其犯罪時間密接、犯罪類型相同、動機同一、犯罪手段、態樣亦相似,具高度重複性,各罪之獨立性較低,且均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與侵害不可回復性之個人專屬法益之犯罪顯然有別,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比例原則、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及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經本院函告得限期就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陳述意見,亦因遷移不明經退回而未為回覆(見本院卷第125至141頁之相關函文、送達證書及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查受刑人於民國113年3月21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在案,有臺灣高等檢察署通緝查詢系統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現仍逃匿中,而無從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且本案牽涉案件情節單純,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強制換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王信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三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28日 111年11月25日 111年12月07日 111年12月0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74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66號等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15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 第164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50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307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0日 112年09月13日 112年10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 第164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50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30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6日 (經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385號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861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112年12月27日 (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860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113年01月10日 (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627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備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8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44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0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受刑人王信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三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共三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14日 112年02月0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08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76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865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944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28日 112年12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865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94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01月31日 (撤回上訴) 113年01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96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06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448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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