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6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錦川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錦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錦川(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審核相關案卷及受刑人之意見,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態樣、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形式上縱有部分(如附表編號1部分)經執行完畢,然附表所示各罪既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仍應就附表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至於前揭業經執行完畢之刑部分,僅係檢察官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應如何折抵之指揮執行事宜,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錦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遺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11.12.31 112.03.14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4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20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重訴字第817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476號 判 決 日 期 112.08.10 113.07.31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重訴字第817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47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8.10 (本件為協商判決,聲請書誤載為112.08.31) 113.07.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2161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5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