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郭瑞祥梁堯銘王鏗普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閔翔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下簡稱受刑人)因利用權勢性交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民國112年12月7日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利用權勢性交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本院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本院業已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有受刑人113年1月18日親自簽名並勾選「無意見」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65頁),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前揭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犯罪時間之區隔、行為態樣、罪質、侵害法益是否具專屬性或同一性、行為次數等一切情狀,並參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後,在不逾越內部性界限及外部性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個人資料保護法 利用權勢性交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1日 109年8月11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9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268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730號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55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31日 112年8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730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525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112年8月21日 (撤回上訴) 112年11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1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073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57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