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24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沈維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233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805、4815、4823、9530、12013、12014、13452、138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且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350條定有明文。若僅於法院庭訊時,以口頭聲明不服,因刑事訴訟法並無得以言詞提起上訴之規定,因此苟未於法定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書狀,此上訴仍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80號、86年度台非字第82號刑事裁判意旨參照)。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沈維銘係於民國113年8月22日到庭聽取原審法院宣判後,當庭以言詞表示:因為涉及新舊法關係,我要上訴(見原審卷第185頁宣判筆錄),嗣於同年8月28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見原審卷第211頁)。然迄本件上訴期限(113年9月18日)屆滿前,被告仍未依前揭規定提出上訴書狀,則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法補正,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