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易字第576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銳泓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40號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98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丙○○上開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本案審判範圍之說明:
㈠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該條項之立法說明:「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等語。準此,上訴權人就下級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時,依現行法律規定,得在明示其範圍之前提下,擇定僅就該判決之「刑」、「沒收」、「保安處分」等部分單獨提起上訴,而與修正前認為上開法律效果與犯罪事實處於絕對不可分之過往見解明顯有別。此時上訴審法院之審查範圍,將因上訴權人行使其程序上之處分權而受有限制,除與前揭單獨上訴部分具有互相牽動之不可分關係、為免發生裁判歧異之特殊考量外,原則上其審理範圍僅限於下級審法院就「刑」(包含有無刑罰加重、減輕或免除等影響法定刑度區間之處斷刑事由、宣告刑與執行刑、應否諭知緩刑)、「沒收」、「保安處分」之諭知是否違法不當,而不及於其他。
㈡本案係由檢察官檢附具體理由提起上訴,被告丙○○(下稱被告)並未提起上訴,而依檢察官上訴書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述之上訴範圍,僅就關於被告刑之部分提起上訴,此有檢察官上訴書、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至8頁、第56頁、第75頁),而未對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部分聲明不服,參諸前揭說明,本院僅須就原判決所宣告之「刑」有無違法不當進行審理;至於原判決就科刑以外之其他認定或判斷,既與刑之判斷尚屬可分,且不在檢察官明示上訴範圍之列,即非本院所得論究,合先敘明。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㈠按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惟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否則其判決即非適法。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各款所列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073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查被告犯後矢口否認犯行,又無意願與甲 (99年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和解,犯後態度惡劣,且參以卷附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附件之判決,可知被告前因95年間犯公然猥褻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95年度易字第338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03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因減刑,減為有期徒刑2月;復因98年間犯公然猥褻罪,經臺中地院以98年度易字第359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106年間犯公然猥褻罪,經臺中地院以106年度易字第204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後,經臺中高分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1041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而觀諸前開案件及本案情節,被告均係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馬路上,挑選未滿18歲之少年,對渠等裸露生殖器,不僅敗壞善良風俗,且將使被害人身心發展造成負面影響,惟其前經3次類似犯行判決處有期徒刑後(均屬得易科罰金之刑度),仍再犯本案,足見予以被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度,已難收懲戒之效,況被告於106年間所犯之公然猥褻罪,業經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原審經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竟仍處以有期徒刑6月之刑度,豈不讓被告心存僥倖心態,認為其一而再,再而三之再犯公然猥褻犯行,均得易科罰金,尚屬輕縱被告,亦難以預防被告再犯,且有違罪刑相當原則。
㈢綜上所述,原判決認事用法尚嫌未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第361條第1項、第2項提起上訴,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
三、本院之判斷及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㈠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法院對於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此所以刑法第五十七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十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賦予法院裁量權。從而,法官量刑時,應本於『罪刑相當原則』,依法益之位階,重所當重,輕所當輕,必使罪得其刑而刑當其罪,不得重罪而輕判,或輕罪而重判,期使責任與刑罰具有相當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5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點規定,量刑時,除應注意法律相關規定外,並宜綜合考量下列刑罰目的:⒈對於不法侵害行為給予相應責任刑罰之應報功能。⒉矯正行為人並使其復歸社會之特別預防功能。⒊適切發揮嚇阻犯罪、回復社會對於法規範之信賴,及維護社會秩序之一般預防功能。
㈡查本件被告於民國113年4月30日18時許,身穿雨衣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前,見身穿國中校園運動服之甲 迎面走來,知悉甲 為未滿18歲之少年,竟意圖供人觀覽,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公然猥褻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馬路上,將雨衣掀開向甲 裸露其男性生殖器,致甲 飽受驚嚇等情,業據原審判決認定明確在案。本院審酌被告前於95年間、98年間、106年間,業已3度犯公然猥褻罪,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其後因96年減刑而減為2月)、4月、6月確定,均屬得易科罰金之刑度,此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稽(本院卷第9至32頁、第45至46頁)。而觀諸前開案件及本案情節,被告均係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馬路上,挑選未滿18歲之少年,對渠等裸露生殖器,不僅敗壞善良風俗,且將使被害人身心發展造成負面影響,且其前經法院先後3次判決判處前揭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其後均以易科罰金方式而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復再犯本案,足見被告並不珍惜法院先後3次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度而給予被告得易科罰金之機會,本案若再判處得易科罰金刑度,已難收懲戒之效,亦難以預防被告再犯,且有違罪刑相當原則。原審於量刑時,就被告前揭妨害風化犯行,未能充分審酌『罪刑相當原則』,而仍僅量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6月,顯然過輕,尚有未洽,核屬無可維持,檢察官上訴請求對被告予以從重量刑,核屬有據。
㈢綜上,檢察官就被告所為之量刑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刑之部分,依法予以撤銷改判。
四、本院撤銷改判之量刑說明: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3次妨害風化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竟猶不知悔改,再度為本案犯行,且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同見聞之馬路旁向仍就讀國中之少女甲 裸露生殖器,被告所為敗壞社會善良風俗,缺乏尊重他人之正確觀念,屢犯不改,惡性非輕,復參以被告犯後猶否認犯行,且未與被害之少女甲 調解或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於原審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原審卷第42頁),暨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甲 所受損害程度,暨檢察官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對量刑所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五、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云婕提起公訴,檢察官趙維琦提起上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