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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138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蔡名曜鄭永玉林宜民

上訴人
即被告
周維信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26號中華民國114年9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98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之審判,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同法第364條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周維信(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審法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以114年度訴字第226號判決判處被告罪刑,被告不服原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其已在114年10月30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依上開法律規定,被告經合法上訴後,於本院判決前死亡,自應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原審未及審酌,所為有罪之實體判決自有未合,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欣雅提起公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書記官  陳 琬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380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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