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585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顏在賢
(現在法務部○○○○○○○○附設觀察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中)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69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顏在賢(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以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附表所示之各該確定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原審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之罪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採取寬鬆的標準「全部合致」,2個本屬實質競合關係的犯罪行為,個別與第3個犯罪行為有時間上反覆及重疊,被認定為同一行為而成立想像競合關係時,因第3個犯罪行為之串連作用,而應將3罪全部依想像競合犯處理,以符合致之連結效果。為此提起抗告,請撤銷原裁定,採取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之方式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第50條所稱「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判決而言。是在首先判刑確定日之前所犯各罪刑,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以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餘地,否則,即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惟在該首先判刑確定日之後所犯數罪,倘另符合數罪併罰要件,仍得依前述規定另行處理。
四、經查: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一協商程序既係獨立於通常程序之特別規定,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倘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有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之情事,則依協商程序所為之判決,應於判決宣示時即告確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15號裁判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既經彰化地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以113年度易字第490號為協商程序判決,該判決即應於判決宣示時確定,則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之「判決確定日期」欄「113/07/10」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6月5日」,合先敘明。
㈡次查,如附表所示各罪,最先判決確定者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既為113年6月5日,已見前述,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犯罪日期分別為113年5月28日、113年6月20日,其中附表編號3之犯罪日期為113年6月20日,顯然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之後所犯,已與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未合。
㈢再查,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113年5月28日,雖在附表編號1最先確定判決確定日(113年6月5日)前所犯,然編號2、3所示之罪,前經彰化地院113年度易字第1639號判決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而有實質確定力,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著有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見解參照)。準此,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前業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且查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各該定刑之基礎有所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法院自應受原確定判決、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各該確定判決、裁定已定應執行刑之數罪,重行拆解而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綜上,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其中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係在編號1首先判刑確定日之後所犯,無與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餘地;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前已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確定,檢察官之聲請,顯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原審未查,逕依檢察官所請而裁定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難認適法。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但原裁定此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此部分予以撤銷,且為免發回原審更行裁定,徒增司法資源之耗費,爰自為裁定駁回檢察官此部分之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顏在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年11月25日 113年5月28日 113年6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64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909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90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490號 113年度易字第1639號 113年度易字第1639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5日 (協商判決) 114年1月20日 114年1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490號 113年度易字第1639號 113年度易字第163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6月5日 (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大字第15號刑事裁定意旨,認罪協商程序判決於宣示判決時確定, 聲請書誤載為113/7/10,應予更正) 114年4月16日 114年4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83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844號 編號2、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