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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4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楊真明邱顯祥廖慧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盧璟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璟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璟豎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而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規定甚明。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應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嗣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附表中編號1、2為得易刑處分之罪,編號3則為不得易刑處分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附卷可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附表所示之罪,其中編號1、2曾經定應執行刑確定,是以本件所定應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前開經定應執行刑部分加總之刑期(即有期徒刑4年2月),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相異,及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整體非難評價,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於附表編號1、2之罪既已執行完畢,也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書記官 林 賢 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誣告罪 偽證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月 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8日 109年10月22日 110年1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83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83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3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4064號 110年度簡字第4064號 111年度交上訴字第2910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1月18日 111年1月18日 112年5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4064號 110年度簡字第4064號 111年度交上訴字第291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15日 111年3月15日 112年7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113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28號   編號1至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已執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1243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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