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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7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張靜琪黃小琴柯志民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沈家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家順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家順因竊盜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非短、侵害法益相同、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以及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受刑人勾選無意見,有卷附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暨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沈家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攜帶兇器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13/09/29 113/05/0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 偵字第5131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 偵字第3893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4295號 114年度上易字 第456號   判決日 期 114/04/08 114/08/20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4295號 114年度上易字 第456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4/05/12 114/08/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11690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711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1377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