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138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維信
- 選任辯護人
- 張淑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26號中華民國114年9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98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之審判,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同法第364條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周維信(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審法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以114年度訴字第226號判決判處被告罪刑,被告不服原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其已在114年10月30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依上開法律規定,被告經合法上訴後,於本院判決前死亡,自應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原審未及審酌,所為有罪之實體判決自有未合,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欣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