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7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沈家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家順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家順因竊盜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非短、侵害法益相同、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以及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受刑人勾選無意見,有卷附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暨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沈家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攜帶兇器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13/09/29 113/05/0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 偵字第5131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 偵字第3893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4295號 114年度上易字 第456號 判決日 期 114/04/08 114/08/20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4295號 114年度上易字 第456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4/05/12 114/08/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11690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7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