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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516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張意聰蘇品樺周瑞芬

上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PHAN THANH DIEP(中文名:潘青迭)

上列上訴人等因上訴人即被告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PHAN THANH DIEP(中文名:潘青迭)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伍年貳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PHAN THANH DIEP(中文名:潘青迭,下稱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被告所為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審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經本院審理後,已於115年1月7日宣判上訴駁回,此有原審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437號、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516、2663號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嗣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衡酌其涉案情節,認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5年2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蘇 品 樺

               法 官 周 瑞 芬

               書記官 華 鵲 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516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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