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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4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郭瑞祥陳玉聰胡宜如

原告
楊0海
被告
戴0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金上訴字第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最高法院102年度台附字第1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卓羽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5年度金上訴字第51號刑事案件審理,本院於115年1月21日行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辯論終結,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5年2月9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案號記載為本院前述刑事案件案號,經臺中地院轉送),有蓋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記、臺中地院公文退件原因單可憑。原告於本案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何況,本院115年度金上訴字第51號案件之被告為卓羽珊,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戴0珊並非本院刑事案件被告,亦非本案所認定之共犯,此有本案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542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在卷可稽,是原告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非適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又本件係因起訴程序不合法而駁回,不影響原告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請求之權利,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胡宜如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5年度附民字第41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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