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40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王柏成
上列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868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裁定(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332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如何定其應執行刑,屬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三、經查:
㈠抗告人即受刑人王柏成(下稱抗告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嗣檢察官受抗告人之請求,向原審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2月。同時針對抗告人請求就另案114年度沙簡字第5號竊盜案件,亦併入聲請範圍部分,敘明另案114年度沙簡字第5號竊盜案件,因檢察官並未列入聲請範圍,原審依法僅能就檢察官聲請範圍內裁定定應執行刑,故該部分經核非原審所得審酌之事項,合先敘明。
㈡抗告人雖以前詞為抗告。然觀諸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2月,係在抗告人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8月以上,各刑合併之有期徒刑8年5月(即101月)以下之範圍內,合於法律規定,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上外部性界限;亦不重於「編號1至4、5、8、11、12所示各罪之曾定應執行刑之和」及「編號6、7、9、10所示宣告刑之和」之內部界線拘束(總和共計有期徒刑6年5月)。
㈢又參酌抗告人附表編號1所犯為幫助一般洗錢罪、編號2至12所犯均為竊盜罪,所犯附表編號1至4、5、8、11、12之各罪,已曾就所處之刑定過應執行刑,衡量其各罪犯罪時間、類型、處罰之重複性等情形審酌後,就其所處刑期各自有所減輕,而給予相當折扣。暨審酌其附表編號1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犯行,係在111年9月2日犯罪;而附表編號2至12所示竊盜犯行,則密集於112年3、5、6、7、8、9、10、12月間所,受刑人所犯前開2相異犯罪類型之犯罪時間有相當區隔;又受刑人所犯犯行甚多,對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法敵對性格強烈,顯然漠視對他人財產之尊重,自應考量減輕刑期之程度,不宜再大幅減輕刑期,避免難以收矯正之效等情。可知本案實難認抗告人所累積之犯行程度及情狀尚屬輕微,其法意識顯然薄弱且漠視他人財產權益,自應受較高之刑罰評價,以匡正其迭次違反刑罰規範之行為。
㈣另審酌附表編號3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該折算比例約0.000000000,為各曾定之應執行刑折算比例最低。其餘則是:
①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折算比例約0.0000000;
②編號5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折算比例約0.8;
③編號8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折算比例約0.75;
④編號11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折算比例約0.0000000;
⑤編號12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該折算比例約0.6。是可知除編號3外,其餘各法院所定上開①至⑤折算比例範圍約在0.6至0.8之間。
㈤準此,附表編號1所示為幫助一般洗錢罪、2至12所示均為竊盜罪,附表編號1,與附表編號2至12之犯罪類型仍屬有別;且法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時,仍應綜合審酌前各次相同罪質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折算比例。依照前述說明,抗告人就附表編號3所示各罪雖曾以折算比例約0.000000000定其應執行刑,另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曾以折算比例約0.6定其應執行刑,然上開各罪均係於較為密接之時間犯相同類型之竊盜犯罪;而就附表編號3所示各次竊盜罪嗣後業與附表編號1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附表編號2、4所示各竊盜罪定其應執行刑,該次定執行刑折算比例已為0.0000000,從而,法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時,實應已不受前揭於密接時間所犯屬相同罪質案件曾定應執行刑之折算比例所拘束。此外,原審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2月,於折算後該比例約為0.00000000,實已較前曾定應執行刑之多數折算比例為低,並已給予相當之恤刑優惠,原審所定應執行刑,並無量刑上顯然輕重失當之情。
㈥綜上所述,本院審酌法律規範目的及上開犯罪應受非難評價與法益侵害情形,以及與抗告人整體犯行之關聯性,各犯罪之罪質類型,並參酌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等情,可知原審裁定抗告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係屬裁量權之合法行使,經核於法並無不當,本院應予以尊重。抗告人雖執詞指摘原審量刑過重、需照護年長祖父母、業已悔改、聲請司法修復,請求給予縮刑寬典等情,然上情實於被告各罪量刑時予以審酌,且尚難認被告前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犯後態度等情,足對原審所定應執行刑結果產生重大影響。抗告人本案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附表:受刑人王柏成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幫助一般洗錢 加重竊盜 竊盜3次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1年9月2日 112年3月12日 112年6月4日 112年5月11日 112年6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06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368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36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503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95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95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7日 113年3月20日 113年3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503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95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9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8日 113年3月20日 113年3月2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可 備註 桃園地檢113執1311 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臺中地檢113執6484 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臺中地檢113執6485 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附表:受刑人王柏成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2次 加重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年7月19日 112年6月1日 112年6月2日 112年7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12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1192號等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27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324號 113年度簡字第243號 113年度易字第20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12日 113年3月21日 113年7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324號 113年度簡字第243號 113年度易字第2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14日 113年5月3日 113年8月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均可 均可 均否 備註 苗栗地檢113執1948 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臺中地檢113執6165 此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彰化地檢113執4570 附表:受刑人王柏成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加重竊盜 竊盜2次 加重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2次)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年8月20日 112年9月9日 112年3月6日 112年8月25日 112年10月3日 112年7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少連偵緝字第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2973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5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524號 113年度易字第689號 113年度易字第1519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10日 113年7月26日 113年8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524號 113年度易字第689號 113年度易字第151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7日 113年8月27日 113年9月1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均可 均可 均可 備註 彰化地檢113執4571 臺中地檢113執14717 此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臺中地檢113執14052號 附表:受刑人王柏成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 加重竊盜2次 加重竊盜2次 竊盜2次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2次) 有期徒刑6月(2次) 有期徒刑4月(2次)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7日 112年12月5日 112年9月27日 112年12月4日 112年12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55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1502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150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2069號 113年度易字第3355號 113年度易字第335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14日 113年11月27日 113年11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2069號 113年度易字第3355號 113年度易字第335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2月31日 114年1月9日 114年1月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均可 均否 均可 備註 彰化地檢114執587 臺中地檢114執8096 此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臺中地檢114執8097 此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