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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86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湯有朋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柏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柏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柏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內容,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賦予法院或法官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得恣意任為或毫無限制,而須在法規或法律原則之規範界限內,衡酌個案之具體情況,為公平、合理、適當之裁決。是於裁量時,自須受法律規範之目的、精神、理念及法律秩序所指導。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屬強制規定,目的在使被告(或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符合併合處罰之案件,有2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者,最後事實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乃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而為聲請,法院於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不得諭知較重於原裁判合併刑期之總和,否則即有違數罪併罰禁止不利於被告(或受刑人)之恤刑立法目的,最高法院亦著有98年度台抗字第697號裁判意旨足資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各1份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14年度執聲字第3324號執行卷宗(下稱執行卷)可稽,且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39頁)。再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經桃園地院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以112年度審金簡字第5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112年12月8日確定;附表編號2及3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7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4月、5月,得易科罰金之罪刑部分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處得易科罰金之罪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復經臺中高分院於113年3月20日以113年度上易字第95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4月、5月,得易科罰金之罪刑部分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處得易科罰金之罪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於113年3月20日確定;附表編號4所示案件,經苗栗地院於113年4月12日以113年度苗簡字3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於113年5月14日確定。又附表編號1至4所示案件,經苗栗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5所示案件,經本院於113年3月21日以113年度簡字第2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於113年5月3日確定;附表編號6所示案件,經彰化地院於113年7月10日以113年度易字第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於113年8月7日確定;附表編號7所示案件,經彰化地院於113年7月10日以113年度易字第5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2次),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於113年8月7日確定;附表編號8所示案件,經本院於113年7月26日以113年度易字第6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2次),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於113年8月27日確定;附表編號9所示案件,經本院於113年8月9日以113年度易字第15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於113年9月12日確定;附表編號10所示案件,經彰化地院於113年11月14日以113年度簡字第20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於113年12月31日確定;附表編號11所示案件,經本院於113年11月27日以113年度易字第33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114年1月9日確定;附表編號12所示案件,經本院於113年11月27日以113年度易字第33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2次)、4月(2次),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於114年1月9日確定。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39頁),亦有上開刑事裁判書各1份附於執行卷可稽。

㈡關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2、6及11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至5、7至10及1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於114年10月20日請求臺中地檢署

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請求並簽名之臺中地檢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於執行卷可稽。是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件係向本院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違反洗錢防制法所宣告併科罰金刑部分,因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2所示之罪並無罰金刑之宣告,而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自無併定應執行刑之問題,仍應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合併執行之,併此敘明。

四、本院前曾發函通知受刑人得對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表示意見,經受刑人表示無意見,另114年度沙簡字第5號未列於附表等語等情,此有本院刑事庭114年11月4日中院漢刑禮114聲3868字第1140096425號函(稿)、本院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表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45、51頁),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竊盜等犯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雖於陳述意見表陳明另案經本院以114年度沙簡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部分,未併列於附表等語,然刑事案件經判決確定後,各罪如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程序上乃由法定有權限之人請求檢察官,或由檢察官依職權向管轄法院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法院僅能於檢察官聲請範圍內依法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受刑人如尚有其他案件因上訴或訴訟中而未確定,則應由檢察官於判決確定後再行聲請與先判決確定之案件重定執行刑。本件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受刑人主張另有114年度沙簡字第5號未列表,非屬本件定應執行刑所得審酌之事項,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上開各罪罪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湯有朋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1年9月2日 112年3月12日 112年5月11日 112年6月4日 112年6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0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368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36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503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95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95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7日 113年3月20日 113年3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503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95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9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8日 113年3月20日 113年3月2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4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485號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年7月19日 112年6月1日 112年6月2日 112年7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1192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27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324號 113年度簡字第243號 113年度易字第20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12日 113年3月21日 113年7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324號 113年度簡字第243號 113年度易字第2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5月14日 113年5月3日 113年8月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9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16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570號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2次)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年8月20日 112年9月9日 112年3月6日 112年8月25日 112年10月3日 112年7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少連偵緝字第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2973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5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524號 113年度易字第689號 113年度易字第1519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10日 113年7月26日 113年8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524號 113年度易字第689號 113年度易字第151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8月7日 113年8月27日 113年9月1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5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7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052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2次) 有期徒刑6月(2次)、 有期徒刑4月(2次)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7日 112年9月27日 112年12月5日 112年12月4日 112年12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5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50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50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2069號 113年度易字第3355號 113年度易字第335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14日 113年11月27日 113年11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2069號 113年度易字第3355號 113年度易字第335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2月31日 114年1月9日 114年1月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5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80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809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868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