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六一三號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六一三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ОО號;起訴案號: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七О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未具理由提起上訴,經核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