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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洪耀宗郭同奇劉登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施用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轉讓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二庭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宣 │犯罪日期│ 偵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罪名│ 告 ├────┼──┬─────┼─┬───┬────┼─┬───┬────┤│ │ 刑 │年 月 日│偵機│年 字 號│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 │ │ │查關│  │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 有 │   │ 台 │ 2│ ││  │ ││  ││ 施 │ 期 │  底│ 中 │ 4│台│ 沙6││台│ 沙6│││ 用 │ 徒 │ 至 │ 地 │ 偵 8│中│ 2│ 4 │中│ 2│ 6 ││ 毒 │ 刑 │  │ 檢 │ 4│法│ 簡2│ │法│ 簡2│ ││ 品 │ 陸 │ │ 署 │     2│院│  │ │院│  │ ││   │ 月 │ ││    │ │  │ │ │  │ │├──┼──┼────┼──┼─────┼─┼───┼────┼─┼───┼────┤│   │ 有 │   │ 台 │ 8│台││  │ │  │  ││ 轉 │ 期 │ 8 間│ 中 │ 8│中│ 上5││最│ 台0│││ 讓 │ 徒 │  至 │ 地 │ 偵 0│高│ 3│ 5 │高│ 7│ 9 ││ 毒 │ 刑 │  │ 檢 │ 6│分│ 訴8│ │法│ 上3│ ││ 品 │ 壹 │ │ 署 │     2│院│  │ │院│  5│ ││   │ 年 │ ││    │ │  │ │ │    │ │├──┴──┴────┴──┴─────┴─┴───┴────┴─┴───┴────┤│ ││受刑人現在台中監獄執行中 ││ │└─────────────────────────────────────────┘F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劉 登 俊

書記官 朱 敏 諄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號於民國 89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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