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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七六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胡森田康應龍趙春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七六號

上訴人
乙○○
即被告

右上訴人因賭博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六一八號,中華民

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

字第二一四七九號、移送併辦案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八五九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趙 春 碧

書記官 廖 來 信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七六號於民國 89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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